久之洋: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华中光电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华中光电”)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及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派鑫”)的股东孙秀荣、孙爱华的告知函,中船投资、孙秀荣、孙爱华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中船投资拟通过收购北京派鑫100%股权间接增持公司9.75%股份。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2、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行为发生之前,中船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一致行动人华中光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4,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8.25%,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前的十二个月内,华中光电、中船投资未披露增持计划。
4、在本公告披露之日前的六个月内,华中光电、中船投资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北京派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17,553,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5%。
2、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协议转让。
3、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中船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一致行动人华中光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4,8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25%。本次增持后,中船投资通过北京派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7,553,962股,占公司总股本9.75%;华中光电、中船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2,403,962股,占公司总股本68%。
三、其他说明
1、中船投资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2、中船投资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中船投资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认为:中船投资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股权转让合同》;
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间接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