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6 月9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6 月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9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 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海波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本次股东会,经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洪普担任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 人,代表股份148,584,6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96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46,7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8.2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 人,代表股份1,794,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71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 人,代表股份1,794,64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 人,代表股份1,794,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12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90,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 反对2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67,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0,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756%;反对2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6%;弃权67,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韦微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6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