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2023年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300517证券简称:海波重科公告编号:2023-024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85,746,332.11 | 140,057,537.55 | -38.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6,647,952.99 | 30,170,123.02 | -77.9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6,337,799.39 | 29,647,788.24 | -78.6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86,427,096.93 | -47,426,445.51 | -82.2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3 | 0.157 | -78.9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3 | 0.157 | -78.9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64% | 3.22% | -2.58%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1,678,174,573.69 | 1,750,358,223.00 | -4.1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1,079,462,371.03 | 1,030,786,704.62 | 4.72%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 本报告期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0.00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44,951.44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79,947.20 |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54,850.64 | |
合计 | 310,153.60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 期末数 | 期初数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货币资金 | 99,430,443.77 | 150,477,185.36 | -33.92%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现款减少及票据到期付款增加所致。 |
应收票据 | 49,368,804.99 | 21,832,049.43 | 126.13%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应收票据增加所致。 |
预付款项 | 24,995,329.10 | 16,927,295.94 | 47.66% | 主要系报告期内预付钢材材料款增加所致 |
在建工程 | 4,161,981.91 | 2,412,829.93 | 72.49% | 主要系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投入所致。 |
短期借款 | 20,000,000.00 | 100.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新增银行贷款所致。 | |
应付票据 | 127,320,129.07 | 224,343,442.56 | -43.25% |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到期支付增加所致。 |
应付职工薪酬 | 2,944,178.14 | 15,799,613.81 | -81.37%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上年应付职工薪酬所致。 |
应交税费 | 6,003,570.81 | 11,814,104.08 | -49.18% | 主要系报告期内进项税增加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1,355,471.20 | 2,587,987.06 | -47.62% | 主要系报告期内退保证金所致。 |
合同负债 | 67,333,974.65 | 38,295,179.69 | 75.83% | 主要系报告期内工程预收款所致。 |
其他流动负债 | 28,435,285.67 | 15,217,182.58 | 86.86% | 主要系报告期内票据重分类所致。 |
利润表项目 | 本期发生数 | 上年同期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营业收入 | 85,746,332.11 | 140,057,537.55 | -38.78% | 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产量较上年同期降低所致。 |
营业成本 | 65,283,210.34 | 113,266,770.09 | -42.36% | 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产量较上年同期降低所致。 |
销售费用 | 550,840.12 | 1,264,659.69 | -56.44% | 主要系报告期内销售费用较同期减少。 |
研发费用 | 2,529,416.95 | 5,032,488.01 | -49.74% | 主要系研发费用投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减少所致。 |
其他收益 | 444,951.44 | 1,081,022.04 | -58.84%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补贴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8,379,556.72 | 25,095,477.57 | -66.61% | 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坏账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431,349.19 | 1,003,624.67 | -740.81% | 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417,276.49 | -100.00% | 主要系报告期内未发生资产处置。 |
营业外收入 | 1,088.16 | 5,050.00 | -78.45% | 主要系去年同期收到的赔偿。 |
营业外支出 | 81,035.36 | 888,766.44 | -90.88% | 主要系去年同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
所得税费用 | 1,022,213.00 | 4,590,015.63 | -77.73% | 主要系报告期内计提所得税减少所致。 |
现金流量表项目 | 期末数 | 上年同期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说明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427,096.93 | -47,426,445.51 | -82.23%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现款减少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 | -802,088.00 | -4,401,781.68 | 81.78% | 主要系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减少所致。 |
金流量净额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069,961.60 | -16,415,282.28 | 453.76% | 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到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增加所致。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0,182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张海波 | 境内自然人 | 50.82% | 101,826,000.00 | 76,369,500.00 | ||
林俊秀 | 境内自然人 | 3.86% | 7,728,195.00 | 0.00 | ||
张学军 | 境内自然人 | 1.67% | 3,352,682.00 | 0.00 | ||
张丽 | 境内自然人 | 1.42% | 2,845,000.00 | 0.00 | ||
潘富生 | 境内自然人 | 0.72% | 1,444,220.00 | 0.00 | ||
上海添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新价值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0.67% | 1,343,940.00 | 0.00 | ||
李龙 | 境内自然人 | 0.60% | 1,193,347.00 | 0.00 | ||
祁肖子宁 | 境内自然人 | 0.55% | 1,097,160.00 | 0.00 | ||
李科 | 境内自然人 | 0.47% | 932,805.00 | 0.00 | ||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 境外法人 | 0.45% | 901,620.00 | 0.00 |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股份种类 | ||||
股份种类 | 数量 | |||||
张海波 | 25,456,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5,456,500.00 | |||
林俊秀 | 7,728,19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7,728,195.00 | |||
张学军 | 3,352,68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352,682.00 | |||
张丽 | 2,845,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845,000.00 | |||
潘富生 | 1,444,2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444,220.00 | |||
上海添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极简新价值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43,94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343,940.00 | |||
李龙 | 1,193,347.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193,347.00 | |||
祁肖子宁 | 1,097,16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1,097,160.00 | |||
李科 | 932,805.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32,805.00 | |||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 901,6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01,620.00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上述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张丽、张学军与张海波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公司未知张海波、张丽、张学军与其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未知其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之间、其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与其他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 |||||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 | 1、公司股东潘富生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384,806股外,还通 |
有) | 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059,414股,实际合计持有1,444,220股。2、公司股东李科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32,805股,实际合计持有932,805股。 |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期初限售股数 | 本期解除限售股数 | 本期增加限售股数 | 期末限售股数 | 限售原因 | 拟解除限售日期 |
张海波 | 76,369,500.00 | 0.00 | 0.00 | 76,369,500.00 | 首发前限售股、高管锁定股(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司发行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 在任期间按照每年25%解除锁定 |
徐卫民 | 18,225.00 | 0.00 | 0.00 | 18,225.00 | 高管限售股 | 在任期间按照每年25%解除锁定 |
合计 | 76,387,725.00 | 0.00 | 0.00 | 76,387,725.00 |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本公司因与被告方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钢箱梁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长期拖延不履行合同,经郑州城建委协调,将本案涉诉工程中未完工的匝道桥工程,由本公司与后续的总承包方重新签订施工合同。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本公司主线钢箱梁制作和安装工程5,730,948.54元,应支付本公司场地占用费、窝工费、方案变更导致成本增加费等损失共计4,128,201.5元。该案判决:(
)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变更河南省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5,730,948.54元,并以5,730,948.54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6年
月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
月,中交恒都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
月
日作出(2020)豫民申2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
月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该院(2019)豫
民终17344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
)中交恒都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894,401.11元及利息;(
)中交恒都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质保金2,836,547.43元及利息;(
)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暂无财产,被告与其发包人之间纠纷尚在进行中,我司已向法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待被告有新的财产或者其与其发包人之间的纠纷裁决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现阶段本项目建设单位正在根据各分包单位与法院协助执行申请,分批次拨付、代付工程款项,目前相关拨付手续正在推进中。2.本公司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京杭运河泗阳成子河公路大桥钢桁梁加工制作、运输及现场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我司于2021年
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行了财产保全,要求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13,101,6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265,988.74元,并要求泗阳县交通运输局在欠付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一审判决如下:1.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01685.37元及利息(以13101685.3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10372988.71元、利息损失9145595.75元;3.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
3.本公司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成都市二环路改造工程钢结构材料采购、加工与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增补索赔纠纷,我司于2021年
月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我司支付工程款6,465,610.76元及利息,并赔偿我司损失3,509,583.00元。2022年8月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8594.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8594.71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本判决,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经于2023年1月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尚未下发二审判决。
4.我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的《文黎大道黎安互通立交工程钢箱梁、钢箱拱制造安装合同》,因被告欠付工程款,我司于2021年
月向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12,1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8月8日我司收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247833.4元及利息(以424783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债务清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本判决,已经于2022年8月18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案件开庭审理,2023年2月1日,本案下发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执行该判决,一次性向海波重科支付案涉工程款及利息合计5183412.01元。
5.我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乌海至玛沁公路(宁夏境)青铜峡至中卫段工程第A7标钢主梁工程签署《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因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于2022年5月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我司工程款53,729,620.25元及利息;被告提出反申请,要求我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5736745元;本案件已于2022年8月开庭第一次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仍在审理中。
6.我司与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光谷大道(三环线-珞瑜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下的钢箱梁制作和安装工程钢桥一标段,钢桥三标段,光谷立交H、I匝道段,三环线至金融港四路段四个项目签署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因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项,海波重科依据合同于2022年5月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冶南方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四个项目工程款项合计40,607,518.86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已经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尚未下发一审判决。
7.我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就合肥北京路(繁华大道-花园大道)改造工程钢箱梁工程施工项目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1163157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133660元并支付利息。2022年11月1日,本案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尚未下发一审判决。
8.我司与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就武汉市江夏区G107龚家铺至新南环(海吉星)段改扩建工程签署钢结构专业分包合同,因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项979577元,支付窝工费用250000元,赔偿因工程延误给我司造成的延期损失合计338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6630.41元。案件已经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5日,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下发一审判决:1.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88398元;2.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窝工费250000元;3.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工赶工费、设备增加费用、产地占用费等886013元;4.由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1468403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按年利率4.75%计算,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5.驳回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
9.我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了《湖州市内环(北线)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标段EPC总承办项目港湖大桥钢箱梁及四中路人行天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因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并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于2022年6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就港湖大桥项目向我司支付工程款27,587,770.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已经开庭审理;2023年3月6日,本案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进度款14245220.9元及利息(以14245220.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未足额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案仲裁受理费158366元、处理费45610(申请人已预缴47510元,退回1900元),仲裁费共计203976元,由申请人承担117356元,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86620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现阶段海波重科正在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沟通裁决执行事宜并以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准备。
10.我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了《湖州市内环(北线)快速化改造工程一标段EPC总承包项目钢箱梁、人行天桥等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大钱港项目),因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拖延办理过程结算并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于2022年6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28,490,19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本案已经开庭审理;2023年3月6日,本案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进度款11715280.88元及利息(以11715280.8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未足额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案仲裁受理费153762元、处理费44284元(申请人已预缴46129元,退回1845元),仲裁费共计198046元,由申请人承担113944元,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承担84102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现阶段海波重科正在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沟通裁决执行事宜并以做好申请强制执行准备。
11.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LJ08标土建工程钢结构项目施工签署《施工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与工程款项支付,我司于2022年6月依据合同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345,306.17元及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下发一审判决。
12.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省太行山高速邯郸段工程工字钢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签署了《专业施工合同》与《专业施工补充协议》,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结算与工程款项支付,我司于2022年6月依据合同向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490,269.29元及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3年3月17日本案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下发一审判决。
13.我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就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施工C006-1标项目钢箱提篮拱桥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因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项,我司依据合同向合
肥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令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进度款30499832.05元及违约金。案件已于2022年6月立案受理,2023年3月24日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仍在审理中,尚未下发裁决书。
14.我司与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签订的《监利至江陵高速公路东延段钢混组合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海波重科因材料调差、施工方案变更、施工界面交付、赶工等事宜向长江路桥有限公司提请索赔,请求确认材料调差金额9515330元,因施工方案并更增加工程款3545594.91元,梁场迟延交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615475.35元,赶工费13403260.25元,其它损失1139584.46元,合理利润损失70万元。本案立案后多次开庭审理,因涉及到工程造价鉴定,审理期限延长;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仍在审理中。
15.我司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河北省津石高速公路工程桥梁钢箱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签署《专业施工合同合同》,因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延工程款项,我司于2022年8月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令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33061元及利息。案件已于2022年9月立案受理,2022年11月9日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尚未下发仲裁裁决书。
16.2022年9月,我司接武汉海事法院传票,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与我司就仁沐新高速公路犍为岷江特大桥项目钢构件运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并将我司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及滞期费共计281846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于2022年10月、11月分别开庭审理,2023年1月我司收到本案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1671143.3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7,404.00元;二、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26万元;三、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新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我司不服该判决,于2023年2月6日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3月收到本案二审传票,本案二审将于2023年4月6日开庭审理。
17.2023年1月,我司收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传票,四川缘和得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就营山至达州高速公路项目吊装分包工程款项支付纠纷起诉我司,要求我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28858.01元及利息,并向其支付因我司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0万元。该案件于2023年1月开庭审理,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尚未下发一审判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99,430,443.77 | 150,477,185.36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衍生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49,368,804.99 | 21,832,049.43 |
应收账款 | 653,761,996.39 | 726,484,817.79 |
应收款项融资 | 92,900,499.23 | 91,814,160.80 |
预付款项 | 24,995,329.10 | 16,927,295.94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其他应收款 | 13,562,405.95 | 16,552,525.70 |
其中: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93,635,207.41 | 113,620,926.02 |
合同资产 | 329,003,104.14 | 285,604,433.75 |
持有待售资产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242,802.97 | 263,902.99 |
流动资产合计 | 1,356,900,593.95 | 1,423,577,297.78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债权投资 | ||
其他债权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225,480,899.97 | 231,527,266.81 |
在建工程 | 4,161,981.91 | 2,412,829.93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使用权资产 | 1,492,120.97 | 1,593,856.49 |
无形资产 | 58,027,841.73 | 58,613,809.71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3,480,167.23 | 3,698,037.0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8,240,180.73 | 28,650,206.37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90,787.20 | 284,918.91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1,273,979.74 | 326,780,925.22 |
资产总计 | 1,678,174,573.69 | 1,750,358,223.00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20,000,000.00 |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127,320,129.07 | 224,343,442.56 |
应付账款 | 213,112,755.99 | 239,085,567.31 |
预收款项 | ||
合同负债 | 67,333,974.65 | 38,295,179.69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应付职工薪酬 | 2,944,178.14 | 15,799,613.81 |
应交税费 | 6,003,570.81 | 11,814,104.08 |
其他应付款 | 1,355,471.20 | 2,587,987.06 |
其中:应付利息 | ||
应付股利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分保账款 | ||
持有待售负债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567,672.86 | 444,744.29 |
其他流动负债 | 28,435,285.67 | 15,217,182.58 |
流动负债合计 | 467,073,038.39 | 547,587,821.38 |
非流动负债: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124,542,019.97 | 164,757,115.27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租赁负债 | 1,368,228.41 | 1,345,946.19 |
长期应付款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预计负债 | 1,502,239.33 | 1,502,239.33 |
递延收益 | 4,226,676.56 | 4,378,396.21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31,639,164.27 | 171,983,697.00 |
负债合计 | 598,712,202.66 | 719,571,518.38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200,382,361.00 | 196,748,168.00 |
其他权益工具 | 21,199,017.02 | 28,894,492.61 |
其中:优先股 | ||
永续债 | ||
资本公积 | 378,879,888.09 | 332,790,892.08 |
减:库存股 | ||
其他综合收益 | ||
专项储备 | 4,380,547.92 | 4,380,547.92 |
盈余公积 | 53,154,783.06 | 53,154,783.06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421,465,773.94 | 414,817,820.9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79,462,371.03 | 1,030,786,704.62 |
少数股东权益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79,462,371.03 | 1,030,786,704.6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678,174,573.69 | 1,750,358,223.00 |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卫民会计机构负责人:满炜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营业总收入 | 85,746,332.11 | 140,057,537.55 |
其中:营业收入 | 85,746,332.11 | 140,057,537.55 |
利息收入 | ||
已赚保费 | ||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
二、营业总成本 | 80,389,377.89 | 132,011,083.23 |
其中:营业成本 | 65,283,210.34 | 113,266,770.09 |
利息支出 |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
退保金 | ||
赔付支出净额 |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 ||
保单红利支出 | ||
分保费用 | ||
税金及附加 | 1,021,188.84 | 1,155,573.83 |
销售费用 | 550,840.12 | 1,264,659.69 |
管理费用 | 8,060,436.25 | 8,578,369.81 |
研发费用 | 2,529,416.95 | 5,032,488.01 |
财务费用 | 2,944,285.39 | 2,713,221.80 |
其中:利息费用 | 2,451,969.87 | 2,879,435.23 |
利息收入 | 191,337.13 | 612,988.45 |
加:其他收益 | 444,951.44 | 1,081,022.04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 ||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8,379,556.72 | 25,095,477.57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6,431,349.19 | 1,003,624.67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417,276.49 | |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7,750,113.19 | 35,643,855.09 |
加:营业外收入 | 1,088.16 | 5,050.00 |
减:营业外支出 | 81,035.36 | 888,766.44 |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7,670,165.99 | 34,760,138.65 |
减:所得税费用 | 1,022,213.00 | 4,590,015.63 |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647,952.99 | 30,170,123.02 |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 ||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6,647,952.99 | 30,170,123.02 |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 ||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647,952.99 | 30,170,123.02 |
2.少数股东损益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 ||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5.其他 |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 ||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 ||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 ||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
7.其他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6,647,952.99 | 30,170,123.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6,647,952.99 | 30,170,123.02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
八、每股收益: | ||
(一)基本每股收益 | 0.033 | 0.157 |
(二)稀释每股收益 | 0.033 | 0.157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卫民会计机构负责人:满炜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97,439,668.62 | 178,978,132.53 |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 ||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 ||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 ||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 ||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 ||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160,292.90 | 13,735,633.61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11,599,961.52 | 192,713,766.1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153,324,074.70 | 199,171,212.42 |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 ||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 ||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 ||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9,460,643.06 | 22,485,191.80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10,567,673.40 | 12,184,584.31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4,674,667.29 | 6,299,223.12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98,027,058.45 | 240,140,211.6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427,096.93 | -47,426,445.5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0.00 | 150,000.00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0.00 | 150,000.00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802,088.00 | 4,551,781.68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02,088.00 | 4,551,781.68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02,088.00 | -4,401,781.68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5,132,557.38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5,132,557.38 | 0.00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0.00 | 518,957.62 |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7,062,595.78 | 15,896,324.66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7,062,595.78 | 16,415,282.2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069,961.60 | -16,415,282.28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9,159,223.33 | -68,243,509.47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2,190,948.52 | 141,071,191.33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3,031,725.19 | 72,827,681.86 |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