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月 7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张海波《关于提议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张海波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一)提议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海波先生
(二)提议时间: 2024 年 2 月 7 日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受资本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近期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下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 20%。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
公司股票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2024 年 1 月 11 日至 2024 年 2 月 7日)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超过 20%,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第二条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本次提议日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
日内。
三、提议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3、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6、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张海波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张海波先生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后续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张海波先生承诺:将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2023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积极推动公司董事会尽快召开会议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并对本次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投赞成票。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 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