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58元/股,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3月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数量为62,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3%;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7.9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7.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491,6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