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58元/股,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721,100股,占本公告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的0.36%,最高成交价为8.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80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916,928.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