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公告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23-087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后,原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不再执行;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3年9月16日、2023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85)、《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86)。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5楼2501公司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成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7,78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753%。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7,205,3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87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74,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8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524,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949,5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74,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82%。
4、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26,2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47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6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及若干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0,3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6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47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6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26,2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470,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61%;反对5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28,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37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85%;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28,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37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85%;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28,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37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85%;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28,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37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85%;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7,628,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9%;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5,372,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85%;反对1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涛、吕尔蝶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方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