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制作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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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筑平 裘飞君 俞小春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