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3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其中:
①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
②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环市东路476号广东地质山水酒店A座21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明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8,485,9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2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6,854,7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1,2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85,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8,485,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郑骁、尹雯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