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0  辰安科技(300523)公司公告

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司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降低公司综合成本,促进公司平稳向前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原则,交易价格的制定合法、公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损害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四、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沈迎春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沈迎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裁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迎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五、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