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及其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以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博思致新互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及其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对价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罗妙成:
张 梅:
温长煌:
2023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