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01  博思软件(300525)公司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日(星期四)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6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1,632,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56%,其中中小股东共6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3,625,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50%。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8,460,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95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171,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0,43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59%;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2,43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88%;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0,43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59%;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2,43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88%;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0,43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59%;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2,43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88%;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0,43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59%;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5%。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2,43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88%;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1,122,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75%;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3,116,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82%;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1,122,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75%;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3,116,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82%;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1,122,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75%;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3,116,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82%;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0,439,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59%;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5%;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2,43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88%;反对509,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8%;弃权6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94%。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49,247,9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526%;反对2,384,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4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01,241,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993%;反对2,384,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逸飞律师、袁晓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