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79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雇佣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2023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791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2,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