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6月)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四条 本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董监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监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核查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形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监高减持等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特殊的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监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监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
成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第三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上述人员的亲属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则由公司比照本条规定直接处罚本人。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