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查股网  2024-09-24  博思软件(300525)公司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员工择优参与的原则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在职员工: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

(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4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本持股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额及融资情况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本持股计划变更后,将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予以实施。集合信托计划将择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29,265,067股(占总股本的3.92%)。

本员工持股计划原有账户“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及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取得的公司股票。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产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如遇特殊情形,持有人会议有权决定缩短或延长锁定期。锁定期内本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截至2023年12月28日,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已届满,调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再另设定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上述期间的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为准。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及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本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应进行回避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监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四)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事项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八)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授权专业机构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能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

持有人会议是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并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授权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账户,并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授权管理委员会统筹本持股计划现金资产的管理,包括投资于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等,或进行清算、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审议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会议召集人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1单位计划份额具有1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持有人会议在保障持有人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持有人签字;

3、持有人对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要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2名持有人负责计票和监票。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且持有人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本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1)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有人会议的议案为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2)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10%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1)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1元出资为1计划份额,每1计划份额对单个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1票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推选2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3)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本持股计划相关账户;

6、负责统筹本持股计划现金资产的管理,包括投资于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等,或进行清算、财产分配;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2、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

1、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授权专业机构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管理办法以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4年修订)》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2、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截至本管理办法披露日,公司暂未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后续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以最终签署的集合信托合同为准)。

信托计划费用包括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相关服务机构费用等,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形外,持有人不得转让所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5、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如下:

(一)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决定和办理本持股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等;

(三)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办理本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五)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七)拟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八)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若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式等发生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予以审议。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若集合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并不受是否为公司员工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以下情况持有人份额需强制转让:

(1)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持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

(4)持有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个人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5)持有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6)持有人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

(7)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5、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强制收回通知发出之日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6、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信托计划份额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4、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持股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根据授权或委托出售标的股票,根据出售情况进行清算。

2、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集合信托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本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若本持股计划届满时,信托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在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中担任职务,同时放弃个人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本持股计划与上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如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