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思软件: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02  博思软件(300525)公司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星期一)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海西高新科技产业园高新大道5号

5、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4年11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25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3,013,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39%,其中中小股东共24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216,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51%。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1,828,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2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4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185,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42,630,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21%;反对75,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11%;弃权308,0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0,832,6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33%;反对75,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235%;弃权308,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3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42,645,1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83%;反对96,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6%;弃权272,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0,847,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80%;反对96,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73%;弃权272,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4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肖月江律师、袁晓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