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3: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8  中潜退(300526)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0证券代码:400185 证券简称:中潜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6号)收到日期:2024年4月17日生效日期:2024年4月17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挂牌公司
张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实控人、董事长
陈春国董监高原时任董事长
周倩董监高原时任董事、总经理
许伯宁董监高原时任财务负责人
冯小燕董监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审计部负责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

原文如下:

“2020年上半年,中潜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股份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银鲨)、东莞市欧拓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拓)、海南潜力潜水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潜力)、深圳易如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易如)、东莞市安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安诚)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上述方式,中潜股份虚增营业收入26,808,357.58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23.0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34.54元,占公司披露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潜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中潜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张顺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7月3日为中潜股份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11月2 2日至2021年4月12日担任中潜股份董事长,负责中潜股份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虚构销售业务,并协调东莞欧拓等多家公司配合,导致中潜股份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春国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自2021年4月12日至8月19日担任中潜股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积极采取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倩作为中潜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伯宁自2021年2月22日至6月30日担任中潜股份财务负责人,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小燕作为中潜股份时任监事会主席,并负责审计部工作,在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核中应当关注相关财务报表信息披露准确以及财务凭证齐全,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拟对相关业务收入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业务真实性,是对中潜股份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原文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各责任人员职责身份、任职期限、勤勉尽责程度等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关联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周倩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陈春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五、对许伯宁、冯小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根据本次处罚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形式,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事宜。

五、备查文件目录

根据本次处罚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形式,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是否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事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6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4-010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