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中潜1: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0证券代码:400185 证券简称:R中潜1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圳上(2025)148号收到日期:2025年3月7日生效日期:2025年2月28日作出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
张顺 | 董监高 | 原实控人、时任董事长 |
陈春国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 |
周倩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总经理 |
许伯宁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负责人 |
冯小燕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会主席 |
尹晓莹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和《关于对尹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查明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处罚事项给予纪律处分。
原文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号)和《关于对尹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查明的事实,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上半年,中潜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安排他人通过虚构中潜退与东台市银鲨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或虚减利润,导致中潜退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通过上述方式,中潜退虚增营业收入2680.84万元,占中潜退披露的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25.48%,占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6.07%;虚增营业成本2670.44万元,占中潜退披露的2020年上半年营业成本的 17.18%,占2020年全年营业成本的9.76%;虚增利润10.39万元,占中潜退披露的2020年上半年利润总额的3.04%,占2020年全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06%。中潜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中潜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组织安排相关人员虚构销售业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3.2条第一项、第5.1.2条的规定,对中潜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退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倩,时任监事会主席冯小燕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中潜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潜退时任董事长陈春国、时任财务负责人许伯宁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中潜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中潜退时任董事会秘书尹晓莹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中潜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原文如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 时任董事长陈春国,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倩,时任财务负责人许伯宁,时任监事会主席冯小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尹晓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张顺、陈春国、周倩、许伯宁、冯小燕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潜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人( 潘 先生 , 电 话 :
0755-88668308) 。
对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文如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顺, 时任董事长陈春国,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倩,时任财务负责人许伯宁,时任监事会主席冯小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尹晓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张顺、陈春国、周倩、许伯宁、冯小燕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潜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人( 潘 先生 , 电 话 :
0755-88668308) 。
对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将积极整改,消除其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积极整改,消除其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公司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积极改善公司经营面貌,努力消除违法违规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积极改善公司经营面貌,努力消除违法违规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圳上(2025)148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