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6  中船应急(300527)公司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

经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1月20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373.73万元-1784.2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73.56%-79.64%。4月2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44.79万元-188.0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7.21%-97.85%。4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43万元。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与业绩预告数据差异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勇作为公司董事长、王小丰作为公司总经理、李应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指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