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意见
关于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控审计部出具的半年度检查报告,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了解。现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如下评估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的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符合内控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的评估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在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符合内控规范,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