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幸福蓝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相关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披露的诉讼金额合计为4,065.49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1,762.36万元)的18.68%,详见附表一。
二、过往涉及的尚未结案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通过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等工作,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公司经营业绩达成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对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附表一:尚未披露的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起诉或申请人提起仲裁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 ||||||||
编 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案件基本情况 |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判决结果 | 立案时间 | 标的 (万元) |
1 | (2024)苏0113民初956号 | 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1:厦门恒业牧马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2:厦门恒业影业有限公司 | 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恒业牧马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恒业影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影〈中国乒乓〉联合出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出资本金及收益共计10409454.07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2对被告一前述第1、2项款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1、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24年1月31日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立案。 | 2024年1月 | 1092.99 |
2 | (2024)苏0113民初945号 | 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1:厦门恒业牧马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2:厦门恒业映画影业有限公司 | 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恒业牧马人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恒业映画影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影〈本色〉(原名:新秩序)联合出品协议书》的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1、2共同向原告支付出资本金及收益共计2900万元;2.判令被告1、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判令被告1、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024年1月31日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立案。 | 2024年1月 | 2972.5 |
涉案标的金额小计 | 4065.49 |
备注:除上述列表所示案件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1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0.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