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07号、(2024)苏01执309号、(2024)苏01执310号、(2024)苏01执311号、(2024)苏01执312号、(2024)苏01执313号、(2024)苏01执315号、(2024)苏01执316号、(2024)苏01执31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王志波、北京永安新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白云蕊、傅晓阳、深圳市德润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国君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芳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与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7.2亿元收购笛女传媒8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笛女传媒80%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
由于公司与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傅晓阳未向公
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笛女传媒的实际经营情况,2019年6月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晓阳、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各股权出让方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获得胜诉的终审判决。相关信息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054 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胜诉的进展公告》。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 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执行立案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在案件项下通过被告主动履行和强制执行共收到款项合计3,734.89万元。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案件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相关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已在以前年度对涉及的债权计提减值损失,本次执行款项收回及终结执行程序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因本案件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公司能申请恢复执行且继续收到执行款项,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07号
2、《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09号
3、《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0号
4、《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1号
5、《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2号
6、《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3号
7、《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5号
8、《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6号
9、《执行裁定书》(2024)苏01执317号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