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兼副总经理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收到董事兼副总经理孟庆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其直系亲属孙晋英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序号 |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1 | 2024年7月9日 | 买入 | 1,000 | 5.90 | 5,900 |
2 | 2024年7月11日 | 卖出 | 500 | 6.12 | 3,060 |
2 | 2024年7月11日 | 卖出 | 500 | 6.13 | 3,065 |
截至公告披露日,孙晋英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225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孟庆丰先生及孙晋英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孙晋英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孙晋英女士已及时将本次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225元全额上交至公司。
2、孟庆丰先生及孙晋英女士对上述交易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深表歉意,孟庆丰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孙晋英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孟庆丰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