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0-16  幸福蓝海(300528)公司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幸福蓝海”)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与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7.2亿元收购笛女传媒8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笛女传媒80%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

由于公司与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傅晓阳未向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笛女传媒的实际经营情况。2019年6月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晓阳、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各股权出让方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获得胜诉的终审判决。相关信息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054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胜诉的进展公告》。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最高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应诉通知书》,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受理该申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上述法律文书显示:“中融鼎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

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

定驳回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预计不会直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