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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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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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低风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九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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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七章的规定就委托理财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3、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等资料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审计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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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就每笔投资产品逐笔登记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提交至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不得质押,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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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其中,资金来源为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委托理财受托方应为正规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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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委托理财业务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