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12  健帆生物(300529)公司公告

第 1 页 共 7 页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第 2 页 共 7 页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协调管理层、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 3 页 共 7 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第 4 页 共 7 页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第 5 页 共 7 页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第 6 页 共 7 页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以

第 7 页 共 7 页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