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29 | 证券简称:健帆生物 | 公告编号:2023-130 |
债券代码:123117 | 债券简称:健帆转债 |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98号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董凡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86,528,416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8.75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81,000,6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6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527,7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5,575,4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7,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5,527,7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3%。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6,177,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1%;反对351,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4,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993%;反对351,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6,370,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2%;反对157,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7,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99%;反对157,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6,274,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4%;反对253,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21,7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499%;反对253,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5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4.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627,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22%;反对4,900,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52%;反对4,900,5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9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627,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22%;反对4,900,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8%;弃权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052%;反对4,900,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932%;弃权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提案3.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提案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童曦、陈烨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