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补充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补充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现就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一、涉案的金额
一审起诉涉及货款人民币2,832.14万元和违约金77.53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二审上诉涉及货款人民币2,832.14万元和违约金157.07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2024年6月,公司收到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湘0426民初2404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柳州科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给付货款19,395,628.8元;
2.驳回原告湖南领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3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2,329元,由被告柳州科易负担128,205元,原告湖南领湃负担64,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三、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湖南领湃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收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湘04民终2482号《受理通知书》,本次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尚未开庭审理。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如下(以下被上诉人一指: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指: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诉请求
1.请求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湘0426民初2404号第一判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偿还货款28,321,402.98元人民币。
2.请求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湘0426民初2404号第二判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承担违约金,暂计1,570,697.14元人民币(具体违约金时间以被上诉人实际支付至上诉人为准)。
3.请求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湘0426民初2404号第二判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
(二)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湖南领湃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审裁判处理错误,同时对裁判理由与论证、程序均有异议。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
(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4民终2482号《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