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湃科技:2026-013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为 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一审起诉涉及货款人民币2,832.14 万元和违约金77.53 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二审上诉涉及货款人民币2,832.14 万元和违约金157.07 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审法院重审 判决涉及货款人民币2,832.14 万元和违约金358.36 万元,以及所涉案件的诉讼 费、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处于再审审 查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案件是否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 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法院执行和年审会计师的审 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提起诉讼及判决情况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 锂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 就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科易”)合同违约向祁东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湖南领湃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柳州科易、北京科易偿还货款 2,832.1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7.53 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
费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1 月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
2024 年6 月,公司收到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湘 0426 民初2404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柳州科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领湃给付货款19,395,628.8 元;2.驳回原告湖南领湃的其他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32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共计192,329 元,由被告柳州科易负担128,205 元,原告湖南领湃负担64,124 元。如不服本 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于2024 年6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4)
(二)二审上诉及判决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 确认柳州科易、北京科易偿还货款2,832.1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7.07 万元, 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等。公司于2024 年7 月收到衡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24)湘04 民终2482 号《受理通知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予以受理。详见公司于2024 年7 月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 年7 月29 日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补充公告》(公告 编号:2024-049)。
2024 年10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4)湘04 民终2482 号,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南省祁东 县人民法院(2023)湘0426 民初2404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南省祁东县 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领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260.50 元,上诉人 柳州科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91.21 元,均予以退回。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 月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1)。
(三)一审法院重审及判决情况
2025 年7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 湘0426 民初3472 号。一审法院重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 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321,402.9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8,321,402.98 元为基数,自2023 年4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 率4.745%的标准计算);
2、被告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325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共计206,325 元,由被 告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795 元,原 告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负担7,53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四)二审法院上诉及判决情况
2025 年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2025)湘04 民终2242 号:
“上诉人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 人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科易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上诉人的上诉状本院已收到,并已决定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8 月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2025 年9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5)湘04 民终2242 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201,325 元,由上诉人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409
元,上诉人北京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91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2026)湘民申1564 号:
“柳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 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 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 书面意见、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 理人代理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 限。”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5 年10 月9 日(“公告编号2025-0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 情况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约731.3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49%,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 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案件是否可能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会计 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法院执行和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 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 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6)湘民 申1564 号;
(二)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