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和国、董嘉翌的监管函
关于对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
刘和国、董嘉翌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3号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刘和国、董嘉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32号)及《关于对刘和国、董嘉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3号),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薪酬时,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你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
你公司实际控制茂名沧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个别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及时
你公司个别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于2018年、2020年出现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当期未进行减值测试,直至2023年才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减值损失。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第5.3.3条的规定。
刘和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嘉翌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的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