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川网络: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4-12-20  冰川网络(30053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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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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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七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行为准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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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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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实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临时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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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第四章 具体实施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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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促成显著经济效益的内部审计人员,对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和保护公司财产有功的人员,经董事会批准,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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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轻重,报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文件,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报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