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上市后历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2023年6月16日9:15-15:00,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岸区健康街66号绿地汉口中心(二期)S11号楼27层办公(7)室-办公(9)室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世雄先生。
6、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1,725,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46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725,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4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39%。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和<标的资产委托管理及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2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签署<枝江市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长江经济带枝江城区段(金山大道至董市狮子路)滨江风景区工程、仙女生态园道路环通工程及老城区水环境改善工程(五柳湖)改造工程签署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725,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薛志宏律师、宋颂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