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农尚: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林峰、王冰、贾春琦:
经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7,142.7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976.66万元,因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也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林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冰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贾春琦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林峰、王冰、贾春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次行为再次发生。公司相关负责人将切实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也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