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充审议全资子公司江苏宏泰对其全资子公司湖南宏泰提供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子公司江苏宏泰为满足孙公司湖南宏泰日常生产经营以及产品业务开发开拓的需要,对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