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
118.2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9元/股。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