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票简称:广信材料 | 股票代码:300537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LTD.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0-11层)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 |||||
李有明 | 朱 民 | 曾燕云 | |||
毛金桥 | 张启斌 | 刘 斌 | |||
王 涛 | 陈 贇 | 陈长生 | |||
全体监事签名: | |||||
唐 雄 | 谭彩云 | 何 华 | |||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 |||||
李有明 | 朱 民 | 张启斌 | |||
安丰磊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三、本次发行概要 ...... 7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9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1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6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7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9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意见 ...... 19
二、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意见 ...... 19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0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8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广信材料、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董事会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认购邀请书》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荐人、金圆统一证券 | 指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 | 指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通常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 LTD.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广信材料 |
股票代码: | 300537 |
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5月12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2016年8月30日 |
注册资本 | 193,027,584元 |
法定代表人: | 李有明 |
董事会秘书: | 张启斌 |
证券事务代表: | 周吕嫒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 |
电话: | 0510-68826620 |
传真: | 0510-86590151 |
邮政编码: | 214401 |
网址: | http://www.kuangshun.com |
电子信箱: | gxcl@kuangshun.com |
经营范围: | 感光新材料的研发、开发;印刷线路板用及相关产业用抗蚀感光油墨、感光阻焊油墨及光固化涂料的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1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做出了决议。
2022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做出了决议。
2022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取消了有效期自动延长的相关内容。
2023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期限,延长其期限为自上述事项获得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经核查,金圆统一证券认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2)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2年9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取消有效期自动延长的调整。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记录、决议,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经核查,金圆统一证券认为,该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2023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7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169号),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4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已获得同意。
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同意。
(二)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1月3日出具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0C000506号),截至2023年11月1日止,金圆统一证券累计收到广信材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为人民币99,999,998.07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11月3日出具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0C000505号),截至2023年11月2日止,广信材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5,920,663股,发行价格为16.89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0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015,019.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4,978.59元,其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5,920,663.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90,064,315.59元。
(三)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920,663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57,908,275股(含本数),未超
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5,973,715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2名,未超过《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35家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所有获配机构获配的金额、比例、价格、锁定期均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0月2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
16.74元/股。
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89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0.90%。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8.07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015,019.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4,978.59元。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0月2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以下简称“邀请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68名。上述168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发行人前20名股东(已剔除关联方)、54家基金公司、35家证券公司、22家保险机构、37家已提交意向函的投资者等。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后,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168名。
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报送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至申购日(2023年10月27日)9:00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共新增2名投资者,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1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2 | 博润多策略(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机构投资者 |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7日向上述共计170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上述过程均经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
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2、申购报价情况
在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年10月27日(T日)上午9:00-12:00,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出于谨慎性原则,1名投资者被认定为相关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该投资者的申购被认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其余2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2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85 | 5,800 |
17.38 | 3,900 | ||
17.43 | 2,400 |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89 | 9,700 |
17.19 | 6,000 | ||
17.59 | 4,900 |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股份配售规则以及有效认购的簿记建档情况,对有效认购对象进行配售。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2名,发行价格为16.89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920,66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8.07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数量(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09,058 | 38,999,989.62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611,605 | 61,000,008.45 |
合计 | 5,920,663 | 99,999,998.07 |
经核查,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为2名,未超过《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
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以及股份数量的分配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上述获配对象均非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4、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获配售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上述2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注册地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获配股数(股) | 2,309,058 |
限售期 | 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注册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获配股数(股) | 3,611,605 |
限售期 | 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 |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获配的2名投资者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
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程序。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2名对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A之九
法定代表人:薛荷
保荐代表人:侯陆方、杨建华
项目协办人:薛慧
其他项目组成员:刘兆琪、孔如萍、何济舟、时光
电话:0592-3117999传真:0592-3117993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青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项目组成员:杨皓月、魏紫洁、范心平、许伟杰、李慧琪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负责人:朱志怡经办律师:朱志怡、谭闷然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8
(四)审计机构
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负责人:邱靖之经办注册会计师:李靖豪、杨霖、宋鸣电话:010-88827799传真:010-88827799
(五)验资机构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负责人:李惠琦经办注册会计师:付细军、彭云峰电话:010-85665588传真:010-8566512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李有明 | 境内自然人 | 73,354,862 | 38.00% | 55,016,146 |
2 | 无锡市金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753,248 | 0.91% | - |
3 | UBS AG | 境外法人 | 1,240,871 | 0.64% | - |
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113,954 | 0.58% | - |
5 |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 | 境外法人 | 982,713 | 0.51% | - |
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931,523 | 0.48% | - |
7 | 魏玲 | 境内自然人 | 874,100 | 0.45% | - |
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813,400 | 0.42% | - |
9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境外法人 | 794,500 | 0.41% | - |
10 |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境外法人 | 774,006 | 0.40% | - |
合计 | 82,633,177 | 42.80% | 55,016,146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
1 | 李有明 | 境内自然人 | 73,354,862 | 36.87% | 55,016,146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3,611,605 | 1.82% | 3,611,605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309,058 | 1.16% | 2,309,058 |
4 | 无锡市金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753,248 | 0.88% | - |
5 | UBS AG | 境外法人 | 1,240,871 | 0.62% | - |
6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1,113,954 | 0.56% | - |
7 | 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人民币资金汇入 | 境外法人 | 982,713 | 0.49% | - |
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931,523 | 0.47% | - |
9 | 魏玲 | 境内自然人 | 874,100 | 0.44% | - |
1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813,400 | 0.41% | - |
合计 | 86,985,334 | 43.72% | 60,936,809 |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未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5,920,66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李有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迅速提升,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而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将有所升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更,公司目前没有业务及资产的重大整合计划。若公司未来对主营业务及资产进行整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业务结构在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动。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投产,长期来看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种类,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财务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
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4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次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 |||
薛 慧 |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侯陆方 | 杨建华 | ||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薛 荷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董事长及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全部内容,确认发行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总经理签名: | |||||
钟恒亮 | |||||
保荐人董事长签名: | |||||
薛 荷 |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 |||||
贺 青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认真阅读《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 |||||
朱志怡 | |||||
经办律师签名: | |||||
朱志怡 | 谭闷然 |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认真阅读《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李靖豪 | 杨霖 | 宋鸣 |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邱靖之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认真阅读《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付细军 | 彭云峰 |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李惠琦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