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