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材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1-20  广信材料(300537)公司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300号,子公司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15,122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8人,代表股份76,462,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152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92人,代表股份2,394,0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4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表决情况:

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74,798,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217%。其中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729,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4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6人,代表股份1,664,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303%。均为中小投资者。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普通股比例”均指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比例”均指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79,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0%;反对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6%;弃权53,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669%;反对1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76%;弃权53,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55%。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00《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6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3,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54%;反对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0%;弃权4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6%。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5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0%;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弃权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2,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30%;反对1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1%;弃权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9%。

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方韬宇、黄雨心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