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申请办理融资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将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保理预付款;
2、合作机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3、业务期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6、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三、开展该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