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终止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0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1,555,121.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修订稿)》,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 23,990.18 | 21,471.06 |
2 |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 20,041.50 | 12,464.34 |
3 |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730.00 | 11,482.01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6,000.00 | 15,296.6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合计 | 72,761.68 | 60,714.01 |
三、终止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2023年5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实施,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投入“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变更该项目名称为“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式由租赁变更为自建,同时将该项目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下述开户银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 443066065013007505521 |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5474048470038 |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军、吴武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