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益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武辉 | 联系电话:0755- 25869809 |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 军 | 联系电话:0755- 2586980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6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 |
(2)培训日期 |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
1、华青翠、邵羽南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上市36个月)后两年内减持的,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6%,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6%,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 是 | - |
2、华青春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锁定期满(上市后36个月)后第一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 ;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股数量的10%。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采取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原因并道歉、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动延长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支付给公司、赔偿公司及投资者的损失等约束措施。 | 是 | - |
3、华青春、马远、吴书勇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上市后36个月)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 是 | - |
4、华青翠、邵羽南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是 | - |
5、华青翠、邵羽南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 |
6、华青春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 |
7、陈佐兴、华青春、华青翠、黄反之、李居全、马英、马远、邵羽南、吴书勇、周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承诺。 | 是 | - |
8、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如未依据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义务而采取相关 措施的其他承诺。 | 是 | - |
9、华青翠、邵羽南承诺: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是 | - |
10、陈佐兴、丁海田、高春敏、龚艳平、华青春、华青翠、黄反之、李居全、马英、马远、邵羽南、吴书勇、周康承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说明原因并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是 | - |
11、华青翠、邵羽南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人将依法 | 是 | - |
购回已转让的股份。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上述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4)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
12、陈佐兴、丁海田、高春敏、龚艳平、华青春、华青翠、黄反之、李居全、马英、马远、邵羽南、吴书勇、周康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 |
13、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是 | - |
1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不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 |
二、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
1、卞耀安、东台市国创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10名投资者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 |
2、陈佐兴、董平海、顾东林、何祚文、华青春、华青翠、李涛、罗小华、马远、邵羽南、吴书勇、周郑彬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发行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吴武辉 方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