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5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子公司业务发展经营性资金需求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创益塑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期限2年。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债务人:苏州创益塑料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最高债权限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996.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5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