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0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5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控股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供应链代理采购等业务提供担保(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同益软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软硬”)、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伟创”)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深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交行深圳分行分别向同益软硬、同益伟创提供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与交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分别为同益软硬、同益伟创上述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
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同益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云商”)、同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伟创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分别向同益云商、同益伟创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同益云商、同益伟创上述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分子”)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信丰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江西高分子向赣州银行信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公司、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高分子股东,以下简称“惠州高分子”),分别与赣州银行信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高分子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交行深圳分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债务人:深圳市同益软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分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全部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债务人:深圳市同益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分别为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整以及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4、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贵任。
(三)赣州银行信丰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债务人: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最高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仲裁
费、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叁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计算。如分期还款的,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2,349.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58%。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