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A塔10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华青翠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长邵羽南先生因工作安排,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华青翠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0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9,397,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4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9,369,5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2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4%。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77,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21%;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77,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21%;反对2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9,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6%;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3《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9,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6%;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0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9,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6%;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子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冬松律师、彭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