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4日、5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控股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供应链代理采购等业务提供担保(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同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智联”)、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同益”)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罗湖支行向同益智联提供人民币500万元授信额度,向前海同益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与中国银行罗湖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同益智联、前海同益向中国银行罗湖支行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中国银行罗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同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同益智联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中国银行罗湖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前海同益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在本合同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785.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07%。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