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1,918,573为基数(最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7,276,742.92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81,918,57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21,700股,因此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为181,896,873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275,874.92元(含税)。
2、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0.399952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0.0399952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99952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1,918,573为基数(最终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人民币7,276,742.92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21,700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已回购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为181,896,873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275,874.92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为了保证利润分配的正常实施,公司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股份数将不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时间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1,700股后的181,896,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8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868 | 华青翠 |
2 | 01*****852 | 邵羽南 |
3 | 01*****767 | 马 远 |
4 | 01*****466 | 华青柏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
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0.399952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0.0399952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399952元/股。
七、咨询方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C栋501
咨询联系人:吕雅萍
咨询电话:0755-21638277
传真号码:0755-2778067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