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或等值外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分子”)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总额,主要用于营运周转,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保证合同”),为江西高分子该笔授信提供最高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主债务人: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主债权
本保证合同所称之主债权,系指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授信银行基于其与主债务人签署之银行往来总约定条款及其项下之个别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打包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垫款、保证、委任保证、外币外销贷款、买入光票、进出口押汇、进出口外汇业务、应收帐款承购、金融交易(如有)及其他授信银行经监管机关所许可办理之业务等一切往来具体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对于主债务人所发生之债权。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
本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就主债权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5、保证期间
5.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主债务人违约,授信银行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各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
(2)信用证、保函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授信银行开立的付款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
(3)进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发票贴现、打包贷款的授信
银行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日;
(4)若授信银行和债务人协商对债务进行展期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展期到期日,若授信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届满之日为被宣布提前到期日。
5.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授信银行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5.3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授信银行未受清偿的,授信银行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4,945.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1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