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19,762股,发行价格为20.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21,555,121.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4,415,043.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日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第4258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7,140,077.63元,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 |
1 |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 23,990.18 | 21,471.06 |
2 |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 20,041.50 | 12,464.34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调整后) |
3 |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730.00 | 11,482.01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6,000.00 | 15,296.60 |
合计 | 72,761.68 | 60,714.01 |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实施,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投入“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并变更该项目名称为“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调整后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 募集资金 | 调整后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 | 23,990.18 | 21,471.06 | 21,471.06 |
2 | 特种工程塑料改性及精密注塑项目 | 20,041.50 | 12,464.34 | - |
3 | 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与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原:中高端工程塑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730.00 | 11,482.01 | 21,535.86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6,000.00 | 15,296.60 | 15,296.60 |
合计 | 72,761.68 | 60,714.01 | 58,303.52 |
三、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涉及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之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之“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 增加前 | 增加后 |
实施主体 | 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实施地点 | 广东惠州 | 广东惠州、江西信丰、江苏东台 |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1,471.06 | 21,471.06 |
公司“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的实施地点主要集中在华南的江西信丰以及华东的江苏东台两大生产基地,目前正在建设中。而原项目实施主体之一的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高分子”)位于广东惠州,主要以租赁形式实施,租金成本较高。为有效节约公司管理成本,同时进行资源整合,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结合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实现和长远发展需要,公司拟减少“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的实施主体惠州高分子,同步减少实施地点广东惠州,以更好地集中管理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完成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 本次减少前 | 本次减少后 |
实施主体 | 1、惠州市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江苏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实施地点 | 广东惠州、江西信丰、江苏东台 | 江西信丰、江苏东台 |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1,471.06 | 21,471.06 |
公司本次减少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规划初衷和项目定位,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技术服务能力、丰富公司的产品线,为客户提供更多的产品及解决方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减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变更是基于内外部因素变化所做出的及时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
实际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本次变更后,惠州高分子不再纳入“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的实施主体,惠州高分子原承接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转至“特种工程塑料挤出成型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惠州高分子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在办理上述事项完毕后进行销户,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本次变更系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的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方军 吴武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