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9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控股子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机构申请的授信、借款、票据、保理、融资租赁、供应链代理采购等业务提供担保(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或等值外币),在不超过上述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担保额度可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包括新增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包括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软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益创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上统称“甲方”与赣州发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货物购销协议》,为满足甲方经营需要,双方拟开展货物代理采购业务,乙方为甲方在协议约定货物范围内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代理采购,甲方对乙方的赊销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在采购期限内额度滚动循环使用。公司与赣州发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货物购销协议》项下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赣州发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人(丙方):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伟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软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益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益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同益创显光电有限公司
(一)担保的最高限额: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货款)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在该额度内,不论乙方与丙方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甲方都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由丙方承担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拍卖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差旅费等)和其他一切费用。
2、乙方和丙方之间变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金额等,无论主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加重甲方责任均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仍同意对变更之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主合同项下丙方对乙方所负有的全部义务,若丙方不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甲方将承担连带清偿或履行义务。
4、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或主合同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则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承担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义务。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丙方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甲方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合同债务为分期偿还的或多次交易形成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最后一期交易金额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乙方与丙方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515.3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3.57%。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 备查文件
(一)《货物购销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