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精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四年六月
3-3-1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接受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精密”、“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上市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释义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3-3-2
目 录
目 录 ...... 2
一、发行人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 11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13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 13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4
七、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 15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 16
九、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 22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23
3-3-3
一、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ingbo Henghe Precision Industry Co.,Ltd. |
成立日期 | 2001年7月9日(2012年12月1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22,207.9648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志军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股票简称 | 横河精密 |
股票代码 | 300539 |
上市日期 | 2016年8月30日 |
注册地址 | 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588号 |
办公地址 | 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588号 |
邮编 | 315301 |
董事会秘书 | 胡建锋 |
电子邮箱 | zhengquanbu@mouldcenter.com |
电话 | 0574-63254939 |
传真 | 0574-63265678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制造;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精密模具、精密注塑零组件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商,秉承“质量第一、客户至上、严守信誉、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成为产品高精密和轻量化的“智能时代制造者”。公司长期深耕精密模具、精密注塑零组件的研发与制造,始终坚持产品创新驱动,不断完善产品体系,持续推动价值链升级。产品结构从初期的精密模具和塑料制品逐步延伸拓展到精密注塑结构件、减速器等传动组件、大扭矩车载执行器以及金属零部件等,广泛应用在智能家电、汽车智能座舱、汽车工程塑料轻量化应用、机械装备等领域。
3-3-4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资产总计 | 108,477.16 | 112,152.88 | 113,597.71 | 110,140.94 |
负债合计 | 53,523.97 | 58,007.89 | 61,324.93 | 59,350.9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54,980.49 | 54,169.33 | 52,199.63 | 50,737.42 |
股东权益合计 | 54,953.19 | 54,144.99 | 52,272.77 | 50,790.02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16,640.28 | 67,760.79 | 66,803.86 | 69,601.71 |
营业成本 | 13,271.43 | 53,613.13 | 53,034.02 | 57,050.37 |
营业利润 | 911.80 | 3,597.15 | 2,801.75 | 2,538.55 |
利润总额 | 912.50 | 3,424.44 | 2,796.71 | 2,527.67 |
净利润 | 808.87 | 3,279.88 | 2,815.84 | 2,159.6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811.83 | 3,387.36 | 2,795.30 | 2,205.5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625.45 | 3,037.31 | 2,488.80 | 1,869.68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08.14 | 11,644.27 | 6,725.82 | 7,560.07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30.50 | -4,813.95 | -5,364.46 | -5,709.8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0.81 | -5,098.67 | -2,689.50 | -3,221.22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49.79 | 52.40 | 468.28 | -31.2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969.66 | 1,784.05 | -859.87 | -1,402.31 |
3-3-5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4年3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流动比率(倍) | 1.23 | 1.17 | 1.28 | 1.09 |
速动比率(倍) | 0.80 | 0.80 | 0.84 | 0.7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9.34 | 43.76 | 44.40 | 44.55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42.47 | 51.72 | 53.98 | 53.89 |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68 | 2.62 | 2.63 | 3.05 |
存货周转率(次) | 2.65 | 2.61 | 2.51 | 2.8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6 | 0.52 | 0.30 | 0.34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3 | 0.08 | -0.04 | -0.06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5.07 | 3.80 | 3.03 | 2.92 |
综合毛利率(%) | 20.25 | 20.88 | 20.61 | 18.03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4 | 0.15 | 0.13 | 0.1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15 | 0.13 | 0.10 |
注: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2024年一季度非经常性损益已经会计师审计;
除特别说明外,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9、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而得
10、2024年1-3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按年化计算。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经营及业务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带来了全球供应链不稳定性,再加上全球通货膨胀问题,导致宏观经济出现阶段性波动。未来,若国内外经济增速持续
3-3-6
放缓甚至衰退,可能导致公司注塑产品、精密模具及汽车零部件等产品下游市场需求萎缩,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核心原材料塑料粒子为大宗商品,其采购成本占营业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毛利影响显著。塑料粒子的价格波动受宏观经济环境、大宗商品市场供需变化影响,若塑料粒子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大客户依赖风险
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63.90%、
66.86%和66.98%,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产品结构调整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所属模具与注塑制品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加速一体化和中国制造业的崛起,国内精密模具和注塑制品行业的规模和企业数量都快速增长,公司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国内人工成本上涨及相关贸易政策变动影响,注塑产品生产出现向东南亚地区转移的趋势,公司来自海外竞争的压力也逐渐增加。
(5)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公司主营产品众多、经营区域较广。随着公司业务和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在日常管理、人才储备、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将面临新的挑战。若公司的管理水平、人才梯队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或公司未能及时完善管理制度以适应经营规模的变化,将阻碍公司发展速度,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3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
3-3-7
值分别为23,858.53万元、26,888.75万元、24,895.18万元和24,811.5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0.24%、43.27%、39.80%和42.24%。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可能继续增加,若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出现其他无法收回的情形,则可能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经营业绩。
(2)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3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864.24万元、21,452.58万元、19,644.02万元和20,385.1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5.19%、34.52%、31.41%和34.71%。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存货规模可能会继续增加。较大的存货规模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降低资金运营效率,甚至可能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成果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21年至2024年一季度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9,601.71万元、66,803.86万元、67,760.79万元、16,640.2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205.50万元、2,795.30万元、3,387.36万元、811.83万元,发行人整体经营状况良好。2024年一季度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11.30%,造成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系智能家电精密结构件及模组类业务原有项目到期新项目逐步量产影响,业务爬坡缓慢;另一方面金属零部件业务也有所下降。若未来该等不利因素持续存在或出现其他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资资金投
3-3-8
资项目的实施带来较大影响。
(2)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谢岗镇横河集团华南总部项目”、“慈溪横河集团产业园产能扩建项目”,系公司充分考虑公司现有产线及产能情况、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客户开拓情况等因素后确定的投资方向,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相关产品产能。但是,若国内外经济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在设计研发、市场开拓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则可能导致公司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需要时间,项目经济效益完全释放尚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尚未完全体现之前,公司的收益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股本规模的增长幅度,从而存在导致短期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前景,同时也受经济周期、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以上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发生波动,进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
(5)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上述程序,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获得注册的发行方案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审批风险。
3-3-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股,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3-3-10
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
1 | 谢岗镇横河集团华南总部项目 | 38,657.19 | 38,200.00 |
2 | 慈溪横河集团产业园产能扩建项目 | 16,098.49 | 16,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4,600.00 | 4,600.00 |
3-3-11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
合计 | 59,355.67 | 58,800.00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国投证券委派袁弢先生、张迎亚先生作为横河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袁弢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袁弢先生于2013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先后曾担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3-3-12
袁弢先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袁弢先生于2023年8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于2024年4月由本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2、张迎亚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迎亚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CICPA),金融硕士,现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苏州雅睿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浙江喜尔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西施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瑞科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改制及上市辅导工作。
张迎亚先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张迎亚先生于2023年8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于2024年4月由本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江浩,其他项目组成员有:钱润、范彬彬。
项目协办人江浩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曾参与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杭州中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转系统挂牌项目、远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等,以及杭州兆华电子股份有限
3-3-13
公司、浙江美通香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亚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改制及上市辅导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意见
国投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职调查;召开立项会议评审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判断其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对项目现场工作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审阅;召开内核会议对本次发行项目进行审核,进行表决并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2024年1月19日,本保荐机构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深圳市安信金融大厦国投证券本部召开了2024年度第1次会议,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2024年3月8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提交了现场内核申请。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9日,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及内核部对横河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实施了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
3-3-14
于2024年4月1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3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核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会后,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完善了申请文件,并将根据内核会审核意见补充修改的申请材料提交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审阅。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横河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通过国投证券内核。
因本项目报告期调整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3月,故项目组更新了申请文件,并补充了相应的工作底稿。质量控制部、内核部重新履行了核查程序,由内核部送原内核会议的参会委员于2024年5月31日重新表决通过。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横河精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3-3-15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承诺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10、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24年1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发行人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系列议案,批准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3、发行人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3-3-16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
3-3-17
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未进行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3-18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条件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及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情形的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3-3-19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列示如下:
(1)海德欣收到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7月2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慈罚[2023]39号),认定海德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挂具烧结项目,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海德欣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建设,鉴于海德欣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危险后果,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第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海德欣做出罚款人民币211,368元的行政处罚。海德欣受到上述处罚后已按时缴纳了相关罚款并及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作出了整改。
2024年3月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海德欣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嘉兴横河收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9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经开)罚字[2021]11号),认定嘉兴横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嘉兴横河有3个吨袋废脱模剂空瓶、若干废润滑油桶及废机油桶露天贮存在厂区东南角(危险废物仓库门口),地面有油污痕迹,地面未采取防腐、防渗、防漏等防护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697-2001)等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
3-3-20
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该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嘉兴横河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嘉兴横河受到上述处罚后已按时缴纳了相关罚款并及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作出了整改。2024年1月2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本局作为嘉兴横河环保方面的主管机构,认定嘉兴横河此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横河新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沥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沥关缉违字[2021]0004号),认定横河新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执行加贸手册期间,存在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西沥海关对横河新高做出罚款人民币16,400元的行政处罚。横河新高受到上述处罚后已按时缴纳了相关罚款并及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作出了整改,就外发加工向海关补办了备案手续。
上述未按规定申报系因横河新高相关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横河新高主动配合海关稽查,并接受海关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且对横河新高科处的罚款金额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罚款下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从重情形。横河新高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4)嘉兴横河收到嘉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23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应急经开罚决[2023]第000016号),认定嘉兴横河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嘉兴横河作为房东单位对厂区内租赁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3-3-21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嘉兴横河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嘉兴横河受到上述处罚后已按时缴纳了相关罚款并及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作出了整改。2024年2月29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理部出具《证明》,认定嘉兴横河此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上述违规事项已得到有效整改,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情节较轻,根据处罚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法律法规判断,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对上述主体进行网络检索查证、查阅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等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66,623,624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分别为2024年1月8日和2024年4月18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账日为2018年8月1日,本次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已超过18个月。
4、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谢岗镇横河集团华南总部项目”、“慈溪横河集团产业园产能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合计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超过30%。
3-3-22
九、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 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及承销协议》约定确保保荐人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 内控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 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 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 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 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 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 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 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 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 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 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 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 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3-3-23
事项 | 工作安排 |
(四)其他安排 | 无 |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横河精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的充分沟通,并经公司内核小组进行评审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无正文)
3-3-24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的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 |||
江 浩 |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袁 弢 | 张迎亚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5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的签署页)
内核负责人签名: | |||||||
许春海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6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的签署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 |||||||
廖笑非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7
(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的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 |
段文务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